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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智库 | 关于推动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创新发展的若干思考
来源: | 作者: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 发布时间: 2021-01-04 | 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为定向救助与帮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既具有困难特征显著的特点,也是我国未来社会治理与创新的突破点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壹、基本背景

(一)社会救助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重要思想以来,全国各地在“一户一策一档”(即一个家庭、一个对策、一个档案)等“定制式”精准帮扶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与实践,社会救助与社会帮扶工作成就斐然。

      但当前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在应保尽保、救助的申请时间与申请方式以及如何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如何提供及时且长效的救助、如何有效发挥困难群体的主体性作用等方面也都面临着救助资源缺乏整合与统筹、重复救助和救助盲区并存等问题。

      随着全国社会经济的高质量稳健发展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将社会救助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即由解决绝对贫困向解决相对贫困转变,社会救助覆盖的人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也都将进一步扩大。其中,作为定向救助与帮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既具有困难特征显著的特点,也是我国未来社会治理与创新的突破点。

(二)为全国社会救助管理创新提供有益探索

      一是为《社会救助法》立法做贡献。目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没有关于支出型贫困的阐述,而《社会救助法》目前还正在征求意见等立法过程中。对于什么是支出型贫困以及支出型贫困的认定标准和救助标准等重大问题,国家和各地区也仍然在探索之中。因此,探索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可以为《社会救助法》立法做出贡献。

      二是有利于完善国家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当前,我国主要是以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政府托底)以及临时救助、专项救助等构成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其中,支出型贫困在政策上主要是临时救助。例如,2018年发布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把支出型贫困列为临时救助的一种类型。但现实中有些支出型贫困并非临时性的。比如,因病致贫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此外,上海、杭州等地已经尝试将支出型贫困纳入专项救助(将支出型贫困家庭列入低收入家庭)。因此,探索支出型贫困群众的社会救助将有利于完善当前的社会救助体系。

贰、有关思考和建议

(一)强化资源整合

      一是强化个人与家庭收支核查资源的整合。推动民政、金融、工商、教育、医疗、医保、车辆、税务、住房等个人与家庭基本信息的数据共享和信息联动,为及时预警提供支撑。

      二是强化救助资源的整合,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提供快速、精准、持续的帮扶。推动政府与社会各类救助资源的有机耦合与系统集成,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快速提供整合式、定制式的精准“救助帮扶包”。包括:完善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把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之中;扩大人群范围,将低保边缘户和低收入人群也纳入进来,提供分类分级的梯次救助,同时提高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综合性和及时性。

(二)强化政策创新

      一是强化金融财税创新。比如,可参照大病救助的方式,设立支出型困难政府救助专项基金;开发“政府-个人”共同筹资的商业保险或政府独立投保的保险基金,设立“大额支出型贫困保险”(需明确购买关系与承保关系),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来管理并经办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业务等。

      二是强化议事机制创新。比如,在支出型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领域,推动建立“一事一议”的快速议事机制,为企业和社会助力救助提供便利(包括企业捐赠的税费减免、捐赠基金的有效监管),推动更多的企业捐赠,同时积极探索并推动慈善资金用于支出型困难群体的救助与帮扶。

      三是择机出台专项文件。从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资金筹措、救助方式及其启动机制等,鼓励各地研制并择机出台“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办法”等专项政策文件。其中,在救助对象方面,不仅要覆盖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还要覆盖与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地户籍的配偶及子女等家属成员。

(三)强化科学研究

      一是完善和加强相应的调查和信息采集体系建设。通过电话、网络(移动端和PC端)、入户等各种途径的摸底和排查,简化信息采集流程和探索信息自主更新,从基本面上摸清本地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底数及其需求。

      二是探索多维贫困和支出性贫困的困难指数建设,快速精准识别支出型贫困家庭。通过设立大病支出、突发性家庭变故等核心指标,精准、高效、积极、主动识别支出型贫困家庭,并进行科学的分层和分类,从而更好的发挥其对支出性贫困和相对贫困的监测作用和主动发现作用,为精准救助提供支撑。

(四)强化组织保障

      建立起地市级(含)以上层面的统筹协调与部门联动机制,促进资源整合与政策创新,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社会组织等)、个人/家庭的“合力共治”局面,使得保障内容更丰富、保障水平更高,为各地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定制式精准帮扶、构建反贫困的长效机制以及建立预防型和发展型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提供有益的探讨。

      一是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统领作用。各级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慈善组织要积极参与对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专项救助,多途径设立针对支出型贫困的专项公益基金。

      二是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知名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捐赠或设立针对支出型贫困救助的专项公益基金,纳入地市级(含)以上民政局的统筹管理,协助各级民政部门有序开展救助工作。

      三是全面引入各类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支出型贫困对象的主动发现、专业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此,可在“定制式”精准救助已经引入有关社会组织的基础上,面向全社会引入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参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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