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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智库 | 有效监管预付式消费的措施建议
来源: | 作者:市场监管研究中心 | 发布时间: 2021-01-06 | 337 次浏览 | 分享到:
提出构建预付式消费保障金制度、开展预付式消费投诉信息及时公示、加强理性消费宣传等措施建议
      “预付式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的消费金额就可以获得商品或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预付式消费省去了支付现金找零的繁琐,同时又带来价格上的优惠。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预付式消费可以有效的吸收客源,同时又可以在短时间内筹集资金,节约成本。但是由于预付式消费需要消费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商家不需要承担风险,具有预付性、风险单向性等特征,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

      2020年受疫情影响,教育培训、健身休闲、美容美发、餐饮等行业部分企业遭受冲击关门闭店,引发了较多关于预付式消费的纠纷和投诉。针对如何降低预付式消费的纠纷和投诉,有效开展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民生智库对国际国内经验开展了相应的调研,提出构建预付式消费保障金制度、开展预付式消费投诉信息及时公示、加强理性消费宣传等措施建议。

一、国际先进经验

(一)美国建立预付款保障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美国要求实行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据此做出是否进行预付式消费的决定。除信息公开以外,完善的行业征信系统能够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在美国,如果在预付式消费活动中,商家卷款潜逃,消费者有权报警并要求相关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将商家的不良违法行为录入征信系统。

      同时美国建立了预付款保障制度。预付式消费的发行主体需要向预付款保障机构按照其所收取的预付款比例缴纳保证金,用以保障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出现问题,或者预付式消费的发行主体出现资金困难情况,消费者基于合理原因请求返还预付款时,保障机构可以用收取的保证金偿还消费者,保障其合法权利。

(二)日本实施《预付式消费票证规制法》

      自20世纪末开始,预付式消费在日本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日本颁布了《预付式消费票证规制法》对其进行规制,主要制度有:经营主体登记制、责任继续履行制以及缴纳保障金。

      1.经营主体登记制。《预付式消费票证规制法》明确规定:无论是经营者自己作为预付式消费票证的发行者,还是由第三方作为发行者,都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对主体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标准、不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不予发放许可,即该主体不享有发行预付式消费票证的资格。该项制度从主体上对票证发行进行规制,有利于减少预付式消费纠纷。

      2.责任继续履行制。《预付式消费票证规制法》明确规定:原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合并后的经营者继续承担。即经营者因经营不善或扩大规模后产生分立或合并,新成立的经营者有责任兑现消费者的票证。这一制度降低了消费者的风险,有力保障了预付式交易的安全性。

      3.缴纳保障金制度。《预付式消费票证规制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需将消费者缴纳的预付金以一定比例存放于专门的机构保存,如经营者履行不能,消费者有权拿回剩余金额。这一制度保障了预付金的安全,保障了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三)欧盟出台《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

      作为具有极强影响力的经济实体,欧盟的预付式消费法律制度发展久远,走在世界前列,具有成熟性、整体性、丰富性等特征。2007年12月12日,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开始生效,该指令对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统一的法律规制。

      1.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借助不公平商业行为理论来质疑经营者的失信经营行为,进而要求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经营者在发行预付卡时产生不公平交易,则面临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这一举措在规制经营者行为的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确立误导性商业行为的违法处罚机制。误导性商业行为是指,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在广告宣传和让利推销过程中,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在消费者购买预付卡之后,未按承诺履行相应服务,此举属于误导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罚。指令中这一举措对预付卡发行者具有震慑作用。

      3.确立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指令中明确指出: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本身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经营者不能基于此对消费者实施违约行为。

二、国内预付式消费监管的经验做法

      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推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从预付卡的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系统性阐释,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经营者( 如企业法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详细的备案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单用途卡业务以及资金管理制度、协议等信息应当充分披露。明确了在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所具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帮助消费者排除大部分的交易陷阱。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是我国首部规范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出:将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实施动态智能监管。

      2020年2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北京市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行为指引》,指引中提出: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三、如何有效监管的措施建议

(一)构建预付式消费保障金制度

      预付式消费是商家机构融资再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活跃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商家在缺少管理与监督的环境下吸纳市场资金,极易造成商家单方面违约、跑路等现象。为此建议搭建预付卡消费保障金制度,构建第三方资金存管平台,有效防范与缩减预付式消费的风险。即商家每售出一张卡(获得一笔融资或 “存款”),所获得的资金要根据指定标准向指定平台缴纳一定比例保障金(根据行业标准拟定预备金率)。保障金不仅可以成为调整行业规范性的工具,主要还可以用于处理应急问题,如商家倒闭、不履行义务、跑路等情况。

(二)开展预付式消费投诉信息的及时公示

      信息不对称是部分商家敢于对消费者不按承诺履行服务的原因。通过设立预付式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消解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和影响,提示和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同时通过强化对预付式消费投诉信息的公示,将投诉对失信经营者的压力成倍放大,可为不讲诚信、恶意欺诈或漠视消费者权利的市场主体念好“紧箍咒”,提高商家主动处理消费投诉的积极性。 

(三)加强理性消费宣传,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理性消费,全面了解商家资质。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之前,应充分了解商家资质、产品或服务质量、第三方担保情况,在充分了解及认可商家的前提下,再选择预付式消费,并将预付金控制在合理范畴。

      引导消费者树立风险意识,敢于拒绝不合理格式条款。签约之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比如预付卡使用方法、使用时间、限制条件、附加条件等,对于其中不理解的内容,要求商家以书面形式说明,对于其中不合理的条款,有权要求商家更正,若不能达成一致,应果断拒绝预付式消费。

      培养维权意识,了解依法维权手段。部分消费者遇到商家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态度不满意的情况时,往往会因为预付金额不高,放弃维权行动,给商家继续侵害其他消费者的机会,甚至部分消费者在商家倒闭、拒绝履行承诺时,依然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维权。事实上,消费者应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遭遇商家欺诈,果断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再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此举不仅有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消除预付式消费市场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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