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新形势下我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和国家战略。在制度型开放为主的新阶段,以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作为支撑,高水平建设自贸试验区(包括自由贸易港),将对我国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FTA项下的双边国际合作产业园、“一带一路”项下的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国家战略产生重要推动作用。我国已成立的自贸区在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投资领域开放、转型升级贸易功能和开放金融领域创新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取得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并努力建成全国标准版,分领域、分层次在全国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民生智库绩效管理研究中心将持续跟踪分析制度型开放的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今日推出《制度型开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创新模式(上篇)》。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能够通过一站式申报,按照标准要求一次性提交电子信息和单证以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的相关要求,从而实现货物清关流程更加便利、快捷、顺畅的全国性电子贸易通关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自贸试验区贸易监管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是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促进政务与商务密切接轨、跨境贸易便利化和外贸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举措之一。
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起源及发展
1、2005年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业务中心建议成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05年公布了33号建议书,为提高市场和政府间的信息交换效率,提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建议及建立指南。为帮助各国推广,就“单一窗口”定义、效益、模式、服务类型、实施步骤、实施标准、实施工具等进行详细说明。
2、上海对“单一窗口”的早期尝试。
(1)2013年上海在我国自贸试验区率先试行企业准入“单一窗口”模式。根据其适用的对象、提供便利化的目的、实施的效益等特点,是属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范畴,即是通过服务平台搭建使各业务部门的业务联网和共享,为自贸试验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提供企业准入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办理、审批、发放相关文书和证照的服务。
(2)2014年上海在我国率先正式推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早期业务为一般货物申报、查验货物及联网核放。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平台进行申报,从而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贸易成本。
(3)企业准入“单一窗口”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关系。两者均属于服务平台,但使用对象和目的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适用于海外企业准入领域,后者可用于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按照标准提交信息和单证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的要求,上海将企业准入“单一窗口”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信息端口对接,实现信息自动化共享,针对相同业务内容,申报方仅需在一个窗口便能完成申报办理,无须重复操作。
3、2015年提出总体建设要求及规划。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外贸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出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总体建设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外贸营商环境,应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4、2016年要求全国性复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统一建设框架。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的贸易便利化领域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要求在全国统一基本服务功能和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地方结合口岸管理实际,拓展实施特色服务功能。
5、2017年明确要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建设目标。
《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要以“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为目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全国通关一体化,是以涉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部门的业务一体化(即公安部的边检执法执勤、交通运输部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质检总局的检验检疫、海关总署的风险防控和税收征管等的业务系统统一和业务体系一体化)为基础,以“单一窗口”为依托,以“三互”(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为机制化保障,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通关协作。同年,发布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1.0在全国试行。
6、2019年整合相关业务统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722号)对标国际水平,要求削减进口环节审批、规范收费、取消不必要监管、优化通关流程,打通口岸相关业务受理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信息端口对接渠道,信息双向交互,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在“单一窗口”办理。
7、2020年各自贸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呈现出一次性办理、同步化信息、“并联式”流程再造的特点。
上海、海南、福建等自贸区(自贸港)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3.0版均已上线,系统平台的服务事项增多、功能应用增多、操作更简便、系统稳定性更高,进一步提高了贸易便利化,缩短办理时长,降低贸易成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服务目录(第八版)》进一步细化和新增了“单一窗口”标准版上的服务事项。
国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模式
1、瑞典的单一机构模式
在瑞典的单一窗口中,海关起着单一机构管辖的作用,为各主管部门代行相关事务。在过程中,“单一窗口”将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提交的书面或电子申报材料,传递给单一机构,并由单一机构协调监管,以防在物流环节中受到不当阻挡。
此模式更有利于整合资源协调监管,避免监管资源重合及浪费,对单一机构的协调统筹能力要求较高。在借鉴此类模式时应明确单一机构代行事务职权与职权原主管部门的关系及职责界限。
2、美国的单一系统模式
美国的“单一窗口”集成了既面向官方,也面向民间的跨境贸易相关电子数据的收集、使用和递送(及存储)的功能,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只需一次性提交相关标准数据,就会由系统进行数据传输给业务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处理,各个主管部门通过调用系统,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批,最后由系统反馈结果给申报方。
此模式通过数据传输,自动将数据甄别、匹配业务和传输给相关部门,提高数据自动识别和匹配的效率。在借鉴此类模式时,应提升平台系统数据传输前的数据甄别及匹配准确度。
3、新加坡的公共平台模式
新加坡的“单一窗口”是全球第一个全国性的电子贸易通关系统,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仅需一次性提交一份申报材料,可向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申报,系统自动接收申报,各业务主管部门最终处理完成的结果由系统平台自动反馈给申报方,并根据审批结果完成关税和税费的自动计算和扣缴。
此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标准信息的重复提交,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共用;对平台的信息处理技术要求更高;丰富了平台的服务事项。在借鉴此类模式时,应明确界定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重复审批和审批时间延长;做好申报、审批、结果反馈及交易等阶段的信息互联、信息准确、信息安全;应提升平台系统的信息互联、信息技术、数据处理的技术支持。